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第九十七条 本法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来源:未知 2013-07-31 13:40 收藏 0
推荐课程 COURSES
发表评论
评论内容请不要超过500字。    验证码: 点击我更换图片    匿名: 提交
百朗旗下品牌:百朗官网 中培在线 酷KE网 中企培训网 京世纪劳动法律网 职业培训证书网 |  客服电话:400-650-0326(工作日8:30-17:30) |  会员卡代理热线:010-52928109
Copyright © 2002-2011 百朗教育 版权所有
京ICP备11028539号-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