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需要法律来规范保障

  近日发生的吉林省的特大火灾事故引人深思。6月3日6时10分许,位于吉林省德惠市的吉林宝源丰禽业有限公司主厂房发生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共造成121人死亡、76人受伤,17234平方米主厂房及主厂房内生产设备被损毁,直接经济损失1.82亿元。这次事故引发了人们对安全生产问题的极大关注。百朗教育安全生产培训师姜海波老师就安全生产法修改有关问题进行梳理,强调安全生产法应更加注重体现以人为本理念。

  姜老师认为,解决安全生产问题要依靠法律的保障与支撑。2002年,我国出台了安全生产法。当时的安全生产法某些条文虽不十分尽如人意,但其立法原则与主体内容基本符合当时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现状。毫无疑问,无论是对我国安全生产工作发展,还是对国家法制建设而言,安全生产法都具有里程碑意义,以这部安全生产法为标志,开创了我国安全法治工作新时代。

  为了适应新形势的需要,近年来,有关部门启动了安全生产法修订工作。2012年6月,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安全生产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对该法的修订意见。进一步理顺了安全生产监管机制,明确了安全生产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基本定位,强化了安全生产法律监督工作,在一些重要制度的设置上,予以明显加强。三是更加明确了企业是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四是更加明确了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对若干法律责任追究的规定更加具体。

  安全生产法必须体现以人为本理念,对以人为本思想,从形式到内容上应进一步明确清晰体现。这样修改后可以更加突出以人为本理念。安全生产法在修订过程中,应为安全生产基本制度化安排提出要求。

  姜老师指出,在我国现行安全生产监管体制中,中央与地方各级监管机构的职责划分不够清晰,安全生产法对此也没有作出特别说明,因而造成上、中、下各层组织职能交叉,工作重复,责任混淆,既增加管理成本,又影响执法效力。由于从上至下经常召开会议、频繁下发文件和组织大检查,给基层带来很大压力,而且实际效果也十分有限。姜老师建议,应逐步建立职责分级和任务分类的工作体制与机制,这些机构设置及其职能授权都应在安全生产法及其相关法律中作出明确规定。

  保障安全生产,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安全生产监察队伍不可或缺。国外工业化国家在安全生产监察管理体系发展过程中,逐渐建立完善了专业化监察员制度,在相关法律中对监察人员工作背景、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等方面都作出了专项要求,必须通过严格的选拔、考核和试用,才能取得相应资格。我们应当注意汲取发达国家的历史教训,借鉴其成功经验,逐渐建立监察员执业资格管理制度,促进监察队伍的专业化建设。包括:规范安全生产监察人员的选拔和培养机制;设立监察责任区回避与轮换制度;完善监察人员考核、奖励与辞退制度等。这些内容都应在安全生产法中作出原则性规定。

  姜老师还建议,在现有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体制与机制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企业职工和社会公众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要增加安全生产相关信息的透明度,要求在企业内部和面向社会公开企业安全生产状况、危险源分布、事故隐患治理、安全管理现状、安全生产检查问题、职业危害预防、事故调查处理结果等几乎所有安全生产相关信息,主动接受企业职工和社会公众的批评监督,在来自企业内外的压力下,使企业自觉增强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自我约束性。

来源:未知 2013-07-31 14:15 收藏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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